一、为了在建筑变形缝测量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场地的沉降测量、位移测量和特殊变形测量。
三、建筑变形缝测量应能确切地反映建筑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在静荷载或动荷载及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
变形趋势。
四、建筑变形缝测量所用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仪器设备的检定、检验及维护,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五、建筑变形缝测量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各种方法外,亦可采用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的其他方法。
六、建筑变形缝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